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办法(试行)》,经商省发改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2018年1月1日起,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以及工程总承包,下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工程所在地在县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监督;在设区市城区内的,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行政监督。2018年1月1日前已在省厅备案的招标项目,继续由省厅监管至工程招标结束。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省厅指导各地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协调推进招投标网上运行公开。
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权的通知》(闽建筑函〔2015〕72号)于2018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