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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四十五)

文件号: 闽建价〔2019〕24号 发布时间: 2020-01-21

1.按2016版与2017版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已计取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的,是否可以扣减甲供材料检验试验费和采保费?

答:按照费用定额规定,甲供材料作为企业管理费的取费基数,计取了材料检验试验费和采保费,为简化计算,费用定额已将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费率从之前的1%同步调低为0.5%,因此,甲供材料总承包服务费不应扣减甲供材料检验试验费和采保费。

2.营改增后,施工合同价计税方式与承包人实际纳税方式不一致的,工程造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

答:合同已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且约定具体调整办法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调整或合同双方就是否调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不调整工程造价。合同已明确约定可以调整或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调整的,但未明确具体调整办法的,区分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方式调整工程造价:

1)施工合同价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而承包人实际按简易计税法(或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在简易计税法适用方面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或者参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和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按照简易计税法重新测算工程造价;按照2016版或2017版费用定额重新测算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按照重新测算的工程造价进行比较,当简易计税法工程造价高于一般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增合同价,低于一般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减合同价。

2)施工合同价采用营业税计价而承包人实际按一般计税法纳税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按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规定,重新测算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参照《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6版)和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重新测算简易计税法工程造价。按照重新测算的工程造价进行比较,当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高于简易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增合同价,低于简易计税法的,按此价差调减合同价。

上述测算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工程造价时,应采用2016版、2017版费用定额和闽建筑[2017]56号文规定的费率,不应采用合同价中的费率,除此之外,合同价中的工程量、人材机价格、消耗量(预算)定额、其他费用以及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办法,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3.在建工程遇到2018年5月1日或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的,工程造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

答: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调整或合同双方就是否调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于增值税税率调整对工程造价和承包人实际纳税额影响有限,且调整工程造价工作量大,可不调整工程造价。合同已明确约定可以调整或合同双方协商同意调整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具体项目实际已纳税或未纳税情形,签订补充协议,协商确定具体调整办法;确实难以确定具体调整办法的,可以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时间界限划分施工工程量,按照相应时期的销项税税率和进项税税率,分别计算工程造价。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