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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文件号: 闽建价函〔2019〕41号 发布时间: 2019-08-22

关于征求《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质量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闽建价函〔2019〕41号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工作,加强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我站起草了《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8月31日前书面反馈我站。

联系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89号凯捷大厦8层812室建筑市场管理科  邮编:350001

联系人:翁宇星       联系电话:0591-87669568

传真:0591-87613711     邮箱:519066821@qq.com

  

附件:《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19年8月21日

 


附件: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工作,加强造价咨询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和推广随机抽查的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下简称“成果文件”)质量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造价总站负责组织全省造价咨询企业(包括在我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省外造价咨询企业,下同)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工作,并负责全省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设区市造价站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造价咨询企业(包括省内、外分支机构)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上一个年度1月1日以后备案的工程造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成果文件列入本年度评价范围。

第五条  列入评价的成果文件类别包括招标控制价(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和竣工结算(审核)。省造价总站重点评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和施工图预算(编制),暂不评价园林绿化工程、单独发包的装修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成果文件。

第六条  省造价总站建立全省成果文件质量评价机构库,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自愿通过“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系统”申请加入或退出。

第七条  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实施:

(一)除存在造价争议较大或引起造价纠纷的成果文件直接列为评价对象外,其他所有列为评价的成果文件均由“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网上备案系统”随机抽取。需要重新抽取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省造价总站组织评价的,由“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随机确定评价机构,每份成果文件原则上由两家及以上评价机构分别予以评价。评价机构通过“评价系统”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1、2)进行评价。不同评价机构对同一份成果文件初评得分不一致的,应互相核对后确定其最终得分。

(三)设区市造价站组织评价的,由其组建的评价专家组通过“评价系统”按照相应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1、2)和本地区制定的工程量检查标准(如有)进行评价。成果文件质量初评得分应及时向被评价造价咨询企业反馈。被评价造价咨询企业对初评得分有异议的,评价专家组应认真听取并决定是否采纳。

(四)评价标准存在歧义或含义不清的,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应针对相应条款作出有利于被评价造价咨询企业的结论。

(五)评价标准将不定期修订,修订的结果将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第八条  出现对造价咨询企业评价多份成果文件的,按平均分作为该企业本年度的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得分。

造价咨询企业没有符合评价要求的成果文件或未被抽评的,其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得分按照所有被抽评到的造价咨询企业得分的平均分计算。

第九条  成果文件总造价偏差率超过3%的,按质量低劣处理,对其编制(审核)单位及注册造价工程师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被通报批评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第十条  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在成果文件质量评价中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应组建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评价机构不参加成果文件质量评价的,予以清出评价机构库,三年内不予进入评价机构库。

(二)存在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评价机构予以清出评价机构库且三年内不予进入评价机构库,评价专家三年内不得参加评价工作。

1、不能独立、认真、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

2、与被评价造价咨询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未主动提出回避;

3、私下接触被评价造价咨询企业,收受被评价造价咨询企业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擅自透露评价情况;

5、泄露被评价造价咨询企业以及项目的商业秘密或利用掌握的商业秘密牟利;

6、不配合评价工作组织部门处理异议工作。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在一个年度内参与评价的初评得分与成果文件质量评价得分偏差均在10分以内的,予以通报表扬并信用加分;偏差超过20分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信用扣分。

第十二条  本通知自2019年     日起执行。省造价总站之前发布的《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闽建价〔2014〕52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结算审核)》(闽建价〔2017〕18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评分标准(2018版)》(闽建价〔2018〕27号)同时废止。此前已组织评价的,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各造价咨询企业的年度成果文件评价得分,并计入其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附表:

1、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评价标准(适用于招标控制价(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

2、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评价标准(适用于竣工结算(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