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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定额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试行)

文件号: 闽建价〔2017〕25号 发布时间: 2017-06-02 来源: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

为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及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级属地受理。按照各自职责,遵循分级属地受理原则,以提供便捷服务。

(一)省造价管理总站受理的事项: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及造价站来函;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定额中需要全省统一口径(如定额缺项,规则未明确)的咨询与解答;其他应当受理的事项。

(二)各设区市造价站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受理的事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定额一般性问题;工程所在地的定额解答和造价纠纷调解;其他应当受理的事项。

(三)县级造价站受理的具体事项,由设区市确定。

二、定时提供公共服务。造价管理机构应提供定额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服务,明确公开接待日,并统一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http//www.fjgczj.com)上向社会公开。

三、实行网络预约。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需要在公开接待日现场进行定额解答或造价纠纷调解的,应通过省造价信息网进行预约登记。

四、规范解答方式

(一)造价管理机构应充实和培育定额管理技术人才,组建省级和市级定额编制与管理专家团队,并建立培训、考评、准入与清出机制。造价纠纷调解可邀请专家参与。

(二)造价纠纷调解应在公开接待日现场受理。

(三)造价管理机构认为应当出具书面意见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提问的问题明确;提供的资料齐全;当事各方均同意解答或调解意见。

五、提请造价纠纷调解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具体包括:

(一)当事各方单位介绍信及共同签署的造价纠纷调解申请书;

(二)与调解问题相关的施工图、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

(三)其它有关资料。

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没有通过指定窗口进行网络预约的;

(二)提问的问题或提请调解的事项表述不清的;

(三)参加公开接待日时未携带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的;

(四)提请造价纠纷调解的,当事各方未到场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无效的;

(五)我省计价依据已有明确规定或以往已经解答过的;

(六)未使用我省计价依据或未按照我省计价规定进行计价的;

(七)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七、工作要求

(一)造价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定额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定额解答和造价纠纷调解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

(二)定额解答,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答,确实比较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迟不超过20个工作日。造价管理机构予以书面解答的,应报上一级造价站备案。

(三)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受理机构应认真研究,及时安排调解,当地造价站无法提出答复意见或各方当事人对答复意见存在异议的,当事人可向上一级造价站申请再次调解,直至省站仍调解不成的不再受理。当地造价站应将答复意见和争议情况记录备案,并及时反馈到上一级造价站。造价纠纷调解后,当事各方均应签署意见。造价纠纷调解结果,受理机构应适时向社会公开。

(四)造价管理机构网络解答意见作为计价指导,省造价管理总站应定期进行汇总,以定额解答的形式统一发布。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