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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承接政府 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30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承接政府

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有关的业务活动,确保相关工作合法、规范、高效,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优化人力资源、提升硬件配置,做好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有关工作,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和成果。

第三条  承办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应当自觉接受、配合转移方和购买方的考核评估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获取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信息后,属于本会业务范围的,秘书处应及时提出承接意见,报会长同意,会长认为有必要的,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确定项目负责人,秘书处配合。

第五条  本会被确定为承接主体后,项目负责人代表本会办理合同签订、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承接政府委托的课题硏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项目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工作内容、工作方式、人员构成等事项。

项目组要广泛收集相关资料,深入实际调研,征求相关企业专家意见,充分进行论证,保质保量完成政府委托的课题硏究项目任务。

第七条  承接政府委托的服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召集相关人员制定办事指南及相关制度。

办事指南应当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期限、办理依据、收费标准、工作时间、监督电话、办公地点、交通指引等事项。

办事指南、有关制度和收费标准应在办公场所、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

第八条  本会应在办公场所设置专门服务窗ロ、安排专人办理服务项目,并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网上无纸化办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跟进办理进度,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办理质量负责。

第十条  办理承接项目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  办理承接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规定,没有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或变相收费。有收费依据的,应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十二条  承接项目中止或终止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秘书处配合。

第十三条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项目后,监事会应当对承接项目的办理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有关人员在办理承接项目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秘书处视情节给予告诚,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20201224日第届第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