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协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促进本会信息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工作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和会员动态等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公开。
各类信息通过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真实、准确、及时地向会员或社会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网络安全、保密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组织机构信息,包括登记事项,章程,负责人、理事、监事名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设立、变更信息;
(二)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重大业务活动开展的情况;
(四)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助的情况;
(五)接受政府转移职能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政策、章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主动向会员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
(二)财务报告、审计报告;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会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
(四)出国(境)考察情况;
(五)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其他重大活动情况。
第六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进行公开。
已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并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前,秘书处经办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经秘书长审批后予以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会员和工作人员对本会不予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技露本会任何信息。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或更正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及时公开修改或更正的内容及理由。
第十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会长办公会确定,接受采访或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0年12月24日第四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