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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文件号: 闽招协〔2022〕2号 发布时间: 2022-02-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经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三方协会”)联合协商,制定福建省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各方主体,包括招标人、委托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等(以下简称“各方主体”),均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各方主体应坚持党建引领,要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之本,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依法经营、开展招标投标与工程造价咨询的从业活动。

第四条 各方主体应维护市场秩序,反对违法、违规经营,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合同价格应按照《关于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闽招协〔2021〕32 号)执行,不得低于成本价竞争,不得签订“阴阳合同”,应抵制无理压价,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权利

1.要求协会维护其正当权益;

2.列席协会对其有关违反本公约或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3.投诉、举报违反本公约、失信或其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4.对本单位或本人违反本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5.监督协会履行职责情况,有权向协会检举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六条  义务

1. 守法、守信,自觉履行本公约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指导意见,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 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不当行为;

3.积极协助和配合协会对违法、违规、违反本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等的调查处理;

4.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申报登记工作,配合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有关信息收集;

5.配合协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方主体履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调研。

 

第三章  招标人自律守则

第七条 招标人必须依法从事招标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组织招标、开标、评标;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等违规手段规避招标或虚假招标,不得擅自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将应邀请招标的项目改为直接发包或直接采购。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否则应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

第十条 招标人采用委托招标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能力和信用的招标代理机构;严禁以收取代理费回扣或帮助意向投标人中标等不正当要求作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招标人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串通,进行暗箱操作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投标资格、评标办法中不得违法设置条款或技术条件,歧视、排斥外地、外系统或不同所有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为特定投标人设定有利条件;不得强制为投标人指定联合体或分包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示范文本规定的基本内容、格式、程序编制和修改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合同条款不得设置违法、违规或苛刻条款侵害投标人的正当利益,不得强制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争。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不得违法干预、引导或串通专家评标。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规定程序选择确定中标人,并依法向行政监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条款及其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不得随意改变招标内容和中标价格,亦不得签订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默认、授意或指使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依法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相关保密内容。

 

第四章  投标人自律守则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投标和其他交易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出借、买卖、伪造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产、业绩等相关资信证明文件和印章,严禁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投标人的名义投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参与工程、货物、服务项目投标必须具有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质、业绩或许可条件。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程序,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投标和中标资格。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坚决抵制和杜绝串标、围标、哄抬报价、贿赂、回扣、围猎评委等违法投标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或恶意低价竞争。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严格按中标条件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得将项目转包、挂靠承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采取弄虚作假、诽谤、恶意投诉等不正当行为损害、侵犯同行企业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违法和不公正行为投诉时,应保证投诉内容及相应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自律守则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抵制串通投标、围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等行为,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和行业信誉。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订立和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营业执照等证件,不得伪造企业业绩。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并加强专职人员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使之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

第三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咨询成果等技术资料,不得窃取同行商业机密。

 

第六章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自律守则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独立、客观、科学、公正的执业,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诚实守信,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和有偿服务的市场规则,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要求和不当行为;坚持公平竞争,反对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和诋毁同行,垄断市场;不得在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故意拖延编制、审核时间;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廉洁自律,自觉抵制业务活动中各种欺诈、造假行为。

第三十六条 坚持诚信服务、实事求是,树立“诚信为本、服务至上、质量为重”的服务理念;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咨询成果的服务质量;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信誉,塑造咨询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应自觉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保守秘密,不得利用业务获取的信息从事与该工程造价咨询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学习,教育从业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廉政自律,倡导敬业精神;充分发挥员工自身潜能,创建优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专业化服务团队。

 

第七章  公约的执行和监督

第四十条 三方协会组成行业自律联盟,共同推广和实施本公约,并努力将本公约有关内容反映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政策措施中。

第四十一条 三方协会根据本公约各自制定并互认实施细则,监督各方主体履行本公约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联合组织专业人员对行业自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宣传和表彰守法守信、遵守本公约的先进事例;对违反本公约条款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经相应协会核实,按照相关实施细则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谴责、曝光等方式的处理;情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提请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公约由三方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2年 1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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