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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调整2021年春节期间漳州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文件号: 漳建筑〔2021〕4号 发布时间: 2021-02-20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各建设项目在2021年春节期间不停工,引导建筑工地农民工就地过年,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工地农民工就地过年服务保障的通知》(闽建电[2021]5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通知》(闽建筑函[2021]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结合建筑市场人工费变化情况,经商市财政局,决定上调2021年春节期间漳州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2月11日至3月12日,漳州市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指数以《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疫情防控期间房建市政项目工程造价有关方面的指导意见》(漳建筑[2020]11号)发布的综合人工指数为基础上调15%,按1.2507计取。

二、综合人工费指数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国有投资项目参建各方应做好春节期间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并将在此期间所完成的产值与人工费于5月1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四、本通知自2021年2月11日起执行,2021年3月12日终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2月11日-3月12日漳州市国有投资项目施工产值汇总

 

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