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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春节期间及节后三明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的通知

文件号: 明建〔2021〕1号 发布时间: 2021-02-20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各建设项目在2021年春节期间不停工,引导建筑工地农民工就地过年,做好建筑农民工服务保障,减轻施工企业负担,推动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我局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春节期间及节后建设工程人工费用的通知》(闽建筑函〔2021〕6号)、《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号)、《关于人工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8〕28号)文件规定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结合建筑市场人工费用变化监测情况,经研究,决定发布2021年春节期间及节后三明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3月12日,三明市建设工程综合人工费指数调整为1.1853。

二、本综合人工费指数仅适用于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3月12日完成工程量的人工费用调整,并与《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及现行各专业工程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同时适用于采用人工预算单价计价的工程项目。塔式起重机的人工费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人工费计价方式的通知》(闽建筑〔2018〕17号)文件规定以信息价计价,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人工费已包含在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均不再按本综合人工费指数调整。

三、建设工程各相关主体单位应及时、认真做好本综合人工费指数适用期间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

四、本通知发布的综合人工费指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执行,2021年3月12日终止执行。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