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建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23〕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以来,规范了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对保障施工企业依法取得工程款、农民工按时获得劳动报酬起到积极作用。为了便于企业更好执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决定对《实施办法》进行调整,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将《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五条“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使用保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工程项目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修改为“工程款支付担保鼓励使用保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