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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定额问题解答 与造价纠纷调解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件号: 闽建价〔2018〕34号 发布时间: 2018-08-20 来源: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各设区市造价站、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2015〕230)及我省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服务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定额问题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各级造价站应遵循分级管理,属地与就近服务原则,按照各自职责为社会提供便捷服务。

   (一)省造价总站负责的主要事项:

     1、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造价站来函或转来的问题;

     2、定额等计价依据未明确或需要澄清的问题;

     3、其他应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

   (二)各设区市造价站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造价站(以下统称设区市造价站)负责的主要事项:

     1、定额等计价依据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工程所在地造价纠纷调解;

     3、其他应当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

   (三)县级造价站负责的具体事项由设区市造价站确定。

二、完善定额问题解答

   (一)现行定额等计价依据在施行过程中,对个别内容存在不明确或有歧义的,咨询人可就近向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提请定额问题解答。对于非我省计价依据、属于造价基础知识的、现行计价依据已经明确的、已经取消的计价依据、招标投标与合同争议等问题,不在解答范围。

   (二)定额问题解答限于帮助咨询人理解定额等计价依据,不作为造价争议的直接依据。对于定额等计价依据未明确需要书面澄清或解释的,省造价总站将以《问题解答》形式予以公布。

   (三)设区市造价站出具的书面解答,应同时报备省造价总站。

   (四)设区市造价站在提供定额问题解答技术服务工作中,应做好登记,并将有关定额问题定时反馈省造价总站。

三、做好造价纠纷调解

   (一)在建设工程实施阶段,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计价产生争议的,可向工程项目所在地造价站提请造价纠纷调解。

   (二)设区市造价站应认真做好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及时安排调解,化解纠纷,并做好登记与统计。确有必要的,由设区市造价站提请省造价总站予以安排调解。

   (三)提请造价纠纷调解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具体包括:当事各方单位介绍信、有效证件及共同签署的造价纠纷调解申请书;与调解问题相关的施工图、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未携带单位介绍信和有效证件的、当事人各方未到场的、提供资料不全不实的、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各级造价站可不予安排调解。

四、做好公开接待日集中服务和日常服务

   (一)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确定每周公开接待日,并向社会公开,集中提供定额问题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服务,同时也要做好日常接待咨询服务。

   (二)在公开接待日期间,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应力保专业人员到位。专业人员不足的,可组织社会专家共同参与。因公出差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公开接待日提供服务的,应调整安排时间做好解答服务工作。

五、试行网络预约服务

   (一)在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上,设立“定额问题解答与造价纠纷调解网络预约平台”(以下简称“预约平台”)。

   (二)省造价总站试行网络预约服务,向省造价总站提请定额问题解答或造价纠纷调解的,可通过预约平台提前预约,省造价总站将优先予以安排。

   (三)设区市及县(区)造价站也可以使用网络预约平台开展预约咨询服务。

六、建立考评通报制度

    省造价总站每年将对各地开展定额问题解答和造价纠纷调解工作情况进行考评与通报。

七、本通知自201891日开始实施。闽建价〔2017〕25号文件、闽建价〔2017〕40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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