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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2-30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5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第三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秘书处负责建立、更新会员名册。会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会员名册。

申请入会,应按要求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

发放会员证。

符合自动退会情形和主动申请退会的,由秘书处以书面形式

通知该会员。

对会员进行除名的,由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通知该会员。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的,其在本会中所担任的所有职务自动终

止,不再履行罢免程序。

策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按以下办法产生:

(一)常务理事和监事在任期内为当然会员代表;

(二)其他会员代表由秘书处征求意见,推荐会员代表名单

报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在本会网站公示五日,公示期满无异

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会员代表名单生效。

会员代表人数不得少于50人。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也可以采用电子信息技术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时,应提交相关决议和提议图。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会员(代表)签章的提议函。

对罢免监事长有异议的,授权秘书处提议和组织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3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以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时,可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做出表决。但表决事项可能对与会会员(代表)产生不利影响的,该会员(代表)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年2020年1224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会员(代表)大会解释。